上海市信用办 江苏省信用办 浙江省信用办 安徽省信用办 关于印发《2022年长三角区域信用合作工作计划》的通知(发布日期:2022年03月14日文号:沪信用办〔2022〕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夯实信用合作基础,强化信用联动,合力打造信用长三角,推动“十四五”区域信用建设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经广泛征求意见,上海市信用办会同江苏、浙江、安徽省信用办共同制定《2022年长三角区域信用合作工作计划》,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2022年长三角区域信用合作工作计划
上海市社会信用建设办公室
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浙江省信用浙江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安徽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代章)
2022年2月28日
附件
2022年长三角区域信用合作工作计划
2022年,长三角区域信用合作坚持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落实《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长三角一体化发展规划“十四五”实施方案》和2021年长三角地区主要领导座谈会有关要求,以“信息共享、监管共为、市场共育、规制共建、品牌共铸”为基本原则,着力发挥点上突破、以点带面的示范效应,复制推广前期探索的好经验好做法,主动作为、多措并举、持续发力,共同推动区域信用合作取得新突破、再上新台阶,开创长三角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新局面,以实际成效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一、优化信用长三角平台功能
(一)系统对接各地公共信用平台。参考长三角数据共享有关标准,编制长三角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简称“信用长三角平台”)数据共享技术规范,推动三省一市公共信用平台按照技术规范进行改造和对接。研究信用长三角平台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公共信用综合管理平台对接的路径和模式。
(二)强化平台信息共享服务能力。三省一市对照文化旅游、生态环境、食品安全、药品安全和产品质量等重点领域信用合作事项,梳理各地公共信用平台相关数据标准及共享内容,以“双公示”数据为突破口完善信息报送机制,通过信用长三角平台实现信用信息及时、准确共享。进一步优化信用长三角网站版面设计,根据信用合作工作实际,调整优化工作专栏,不断提升平台公示查询效果和服务能力。
(三)支撑区域失信问题协同治理。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针对国家发展改革委信用领域专项通报问题,加强三省一市“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等信息共享,推动跨区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取得成效。落实国家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有关要求,加强制定补充目录的沟通协调,探索三省一市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趋同相近。
二、提升重点领域信用联动效果
(四)落实跨区域信用联合奖惩。持续推动文化旅游、生态环境、食品安全、药品安全和产品质量等重点领域落实已经签署的合作协议,对区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根据经济社会形势发展和国家最新要求,及时对相关合作协议进行修订完善。落实《长三角地区交通运输信用一体化建设工作方案》,共同推动区域交通领域信用信息共享应用。继续做好重点领域信用典型案例的总结提炼、交流学习和宣传发布。
(五)深化拓展合作事项和领域。借鉴区域旅行社综合信用评价标准一体化做法,逐步推进其他重点领域形成统一的信用监管标准。参照上海市酒店价格诚信自律做法,引导三省一市更多旅游企业作出信用承诺,研究制定长三角地区酒店等旅游行业价格诚信自律公约。推动生态环境领域信用评价结果及时共享、互认互用,研究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信用监管合作。加强区域食品安全黑名单、市场主体不实承诺失信信息互认共享。定期交流通报区域药品安全领域信用工作进展,深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用修复结果信息的共享互认。加强区域重点产品质量领域信用信息互认共享。支持海关企业认证、公共法律服务、城市管理执法、安全生产等领域信用建设交流、协作。聚焦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人群、重点品种,拓展深化“满意消费长三角”行动。
(六)推动信易贷平台互联互通。发挥三省一市“信易贷”平台省级节点的功能作用,加强与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区域公共数据共享平台等系统的对接,助力构建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探索长三角区域信易贷平台合作,推动信用信息跨省应用,逐步实现长三角普惠金融数据、产品和服务一体化。推动长三角区域率先探索公共信用信息和金融信用信息融合应用,不断整合挖掘各类信用信息数据价值,服务区域实体经济发展。
三、发挥重点区域信用合作优势
(七)深化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信用合作。依托示范区“智慧大脑”,建设完善示范区公共信用综合管理平台,有序开展跨区域公共信用数据共享交换。结合国家和地方已有信用评价体系,探索建立覆盖示范区“两区一县”企业法人的公共信用评价体系。持续推进“信用+金融”“信用+审批”等跨区域公共信用特色创新应用。
(八)聚焦一体化发展重大战略推进全面合作。支持长三角范围内各地级市(城区)结合区位优势,围绕虹桥国际开放枢纽、G60科创走廊建设、沪苏浙城市结对合作帮扶皖北城市等重大战略和重要工作,聚焦信用监管、信用惠民便企、信用大数据应用等领域,形成具有区域特色的多元主体合作项目。以长三角地区26家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为基础,组织召开长三角区域城市信用合作专题会议,营造工作互进、系统互联、信息互享、奖惩互动的城市信用合作新模式。
四、进一步完善信用专题合作机制
(九)构建总分结合的新型合作机制。按照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总体工作要求,结合各领域、各区域信用合作实际,构建信用专题组“工作例会+专题会议”的推进协调机制,研究重点合作事项。各重点领域牵头部门每半年对信用联合惩戒、信用监管一体化实施情况进行梳理,适时召开专题会议,互通工作进展,解决共性问题。支持各地信用协会加强交流,引导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业务合作、推进产品创新。
(十)推动区域信用合作成果宣传发布。总结信用专题合作实践经验,继续加大典型案例的宣传发布。三省一市信用部门利用本地媒体,同步开展“信用长三角2022”宣传报道,集中打造区域信用合作宣传品牌。利用长三角主要领导座谈会、示范区成立三周年等重要时间节点,发布专题合作重要事项或进展,进一步提升公众对信用工作的知晓率和感受度,营造全社会共同推动信用长三角建设的良好氛围。
附
2022年信用长三角合作任务清单
序号 |
工作任务 |
工作内容 |
具体内容 |
责任单位 |
完成时间 |
1 |
一、优化信用长三角平台功能 |
系统对接各地公共信用平台。 |
参考长三角数据共享有关标准,编制长三角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数据共享技术规范,推动三省一市公共信用平台按照技术规范进行改造和对接。 |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上海市公共信用中心、上海市大数据中心牵头,苏浙皖发展改革委、公共信用中心、数据资源部门配合 |
2022年6月 |
2 |
研究推进信用长三角平台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公共信用综合管理平台对接的路径和模式。 |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上海市公共公共信用中心、示范区执委会牵头 |
2022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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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强化平台信息共享服务能力。 |
三省一市对照文化旅游、生态环境、食品安全、药品安全和产品质量等重点领域信用合作事项,梳理各地公共信用平台相关数据标准及共享内容,通过信用长三角平台实现信用信息及时、准确共享。 |
三省一市发展改革委、公共信用中心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
2022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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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进一步优化信用长三角网站版面设计,根据信用合作工作实际,调整优化工作专栏,不断提升平台公示查询效果和服务能力。 |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信用处、长三角处)、上海市公共信用中心牵头,苏浙皖发展改革委、公共信用中心配合 |
2022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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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支撑区域失信问题协同治理。 |
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针对国家发展改革委信用领域专项通报问题,加强三省一市“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等信息共享,推动跨区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 |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上海市公共信用中心牵头,苏浙皖发展改革委、公共信用中心配合 |
2022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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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落实国家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有关要求,加强制定补充目录的沟通协调,探索三省一市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趋同相近。 |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公共信用中心牵头,苏皖沪发展改革委、公共信用中心配合 |
2022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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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二、提升重点领域信用联动效果 |
落实跨区域信用联合奖惩。 |
持续推动文化旅游、生态环境、食品安全、药品安全和产品质量等重点领域落实已经签署的合作协议,对区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
三省一市发展改革委及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
2022年12月 |
8 |
根据经济社会形势发展和国家最新要求,及时对相关合作协议进行修订完善。 |
三省一市发展改革委及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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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落实《长三角地区交通运输信用一体化建设工作方案》,共同推动区域交通领域信用信息共享应用。 |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
2022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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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继续做好重点领域信用典型案例的总结提炼、交流学习和宣传发布。 |
三省一市发展改革委及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
2022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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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深化拓展合作事项和领域。 |
借鉴区域旅行社综合信用评价标准一体化做法,逐步推进其他重点领域形成统一的信用监管标准。 |
三省一市发展改革委 |
2022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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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参照上海市酒店价格诚信自律做法,引导三省一市更多旅游企业作出信用承诺,研究制定长三角地区酒店等旅游行业价格诚信自律公约。 |
上海市文化旅游局、上海市发展改革委 |
2022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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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推动生态环境领域信用评价结果及时共享、互认互用,研究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信用监管合作。 |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发展改革委 |
2022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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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加强区域食品安全黑名单、市场主体不实承诺失信信息互认共享。 |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
2022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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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进一步强化区域药品安全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情况的交流通报,深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用修复结果信息的共享互认。 |
江苏省药品监管局、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
2022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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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加强区域重点产品质量领域信用信息互认共享。 |
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
2022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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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支持海关企业认证、公共法律服务、城市管理执法、安全生产等领域信用建设交流、协作。 |
三省一市发展改革委及海关、司法、城管执法、应急管理等部门 |
2022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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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聚焦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人群、重点品种,拓展深化“满意消费长三角”行动。 |
三省一市市场监管局 |
2022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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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推动信易贷平台互联互通。 |
发挥三省一市“信易贷”平台省级节点的功能作用,加强与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区域公共数据共享平台等系统的对接,助力构建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 |
三省一市发展改革委及信易贷平台运营部门 |
2022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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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探索长三角区域信易贷平台合作,推动信用信息跨省应用,逐步实现长三角普惠金融数据、产品和服务一体化。 |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上海市公共信用中心牵头,苏浙皖发展改革委及有关部门配合 |
2022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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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推动长三角区域率先探索公共信用信息和金融信用信息融合应用,不断整合挖掘各类信用信息数据价值,服务区域实体经济发展。 |
三省一市发展改革委、地方征信平台公司 |
2022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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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三、发挥重点区域信用合作优势 |
深化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信用合作。 |
依托示范区“智慧大脑”,建设完善示范区公共信用综合管理平台,有序开展跨区域公共信用数据共享交换。 |
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执委会牵头,青浦、嘉善、吴江发展改革委配合 |
2022年12月 |
23 |
结合国家和地方已有信用评价体系,探索建立覆盖示范区“两区一县”企业法人的公共信用评价体系。 |
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执委会牵头,青浦、嘉善、吴江发展改革委配合 |
2022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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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持续推进“信用+金融”“信用+审批”等跨区域公共信用特色创新应用。 |
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执委会牵头,青浦、嘉善、吴江发展改革委配合 |
2022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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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聚焦一体化发展重大战略推进全面合作。 |
支持长三角范围内各地级市(城区)结合区位优势,围绕虹桥国际开放枢纽、G60科创走廊建设、沪苏浙城市结对合作帮扶皖北城市等重大战略和重要工作,聚焦信用监管、信用惠民便企、信用大数据应用等领域,形成具有区域特色的多元主体合作项目。 |
三省一市发展改革委及有关城市(区)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
2022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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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以长三角地区26家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为基础,组织召开长三角区域城市信用合作专题会议,营造工作互进、系统互联、信息互享、奖惩互动的城市信用合作新模式。 |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牵头,浙皖沪发展改革委配合 |
2022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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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四、进一步完善信用专题合作机制 |
构建总分结合的新型合作机制。 |
按照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总体工作要求,结合各领域、各区域信用合作实际,构建信用专题组“工作例会+专题会议”的推进协调机制,研究重点合作事项。 |
三省一市发展改革委及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
2022年12月 |
28 |
各重点领域牵头部门每半年对信用联合惩戒、信用监管一体化实施情况进行梳理,适时召开专题会议,互通工作进展,解决共性问题。 |
三省一市文化旅游、生态环境、市场监管、药品监管、发展改革及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
2022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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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支持各地信用协会加强交流,引导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业务合作、推进产品创新。 |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公共信用中心牵头,三省一市信用(服务)行业协会配合 |
2022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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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推动区域信用合作成果宣传发布。 |
总结信用专题合作实践经验,继续加大典型案例的宣传发布。 |
三省一市发展改革委及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2022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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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三省一市信用部门利用本地媒体,同步开展“信用长三角2022”宣传报道,集中打造区域信用合作宣传品牌。 |
三省一市发展改革委、新闻宣传部门 |
2022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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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利用长三角主要领导座谈会、示范区成立三周年等重要时间节点,发布专题合作重要事项或进展,进一步提升公众对信用工作的知晓率和感受度,营造全社会共同推动信用长三角建设的良好氛围。 |
三省一市发展改革委、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执委会 |
2022年12月 |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