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调整后的《上海市基本公共服务项目清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8年08月31日文号:沪发改社〔2018〕36号)

沪发改社〔2018〕3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2017年11月21日,市政府印发《上海市基本公共服务项目清单》(沪府发[2017]87号,以下简称《清单》)。《清单》发布以来,部分服务项目的服务对象、保障标准等已发生变化。根据《上海市基本公共服务项目清单管理办法》,近期,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对《清单》作了调整更新,新设“退役军人服务”领域,并根据法规政策调整情况更新了部分服务项目的服务对象和保障标准,服务项目数量不变。

经报请市政府同意,根据市政府办公厅拟办意见,现将调整后的《清单》印发给你们。《清单》是本市各级政府履行基本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依据,也是政府对市民的承诺。请各区、各部门对照《清单》逐一落实,努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化、标准化、均等化。

特此通知。

附件:调整后的《上海市基本公共服务项目清单》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18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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