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相关工作的通知(发布日期:2024年04月19日文号:沪发改价管〔2024〕20号)
各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农业农村委、水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本市扎实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截至2020年底,累计实施改革面积204万亩,全部通过改革验收,全面完成改革任务。为巩固拓展改革成果,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关于抓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落实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63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发挥部门合力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沪府办发〔2017〕1号)要求,结合机构改革最新分工,完善本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双牵头、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继续做好总体协调。市水务局持续推进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及农业用水节水的指导监督,加强农业节水工作成效评价。市农业农村委做好对农田灌溉设施管护工作的指导和相关监督考核,加强农业节水技术推广。市财政局进一步完善农业节水奖补机制,加强对财政资金规范使用的监督。
二、着力推进重点改革工作
1.做好农田灌溉设施管护和农业节水技术推广。市农业农村委牵头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本市农田基础设施管护的工作指导与监督考核,明确管护主体,压实管护责任。继续加强农业节水灌溉设施建设,推广农业节水技术的应用,扩大农业节水技术覆盖范围和应用水平。
2.加强农业用水监管和农业节水成效评价。市水务局牵头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农业用水监管,做好农业用水指标分配、用水许可管理等工作。组织开展农业节水成效评价,评价结果及时抄送市农业农村委。开展农业灌溉用水效率测定和指标分解,推进农业节水示范区创建工作。完善“以电折水”计量相关制度。
3.持续推进农业用水协商定价工作。各乡镇、街道与农民用水自治组织签订农业用水协议,明确农业用水协商定价、设施维修养护及农业节水要求,并持续推进工作落实。各区发展改革委加强对各涉农区农业用水协商定价工作的指导,对于协商定价存在争议的情况,可组织开展农业供水成本调查。
4.完善农业节水奖补机制。市财政局会同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委进一步完善农业节水奖补机制,对采取节水措施的农业供水组织和用水主体给予奖励。
5.加强台账管理。各农民用水自治组织按照《关于完善上海市农业水价管理的通知》等规定,结合农业用水节水奖补机制、农业用水协议的要求,在扎实组织落实农田灌溉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基础上,做好设施运行维护成本、用电量(折用水量)、超定额用水量和水费收支等情况的记录。
三、压实属地责任
各涉农区应持续落实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相关规定,加强工作监督指导。各相关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委应督促指导各乡镇、街道严格落实农业取用水工作要求,切实推进农田灌溉设施长效管护和农业节水。各相关乡镇、街道应指导各农民用水自治组织做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相关工作。
四、加强实地调研
各涉农区可通过现场会、联合调研等方式,动态跟踪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各项机制运行情况和实施效果,督促和指导各乡镇、街道及时协调解决改革推进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改革持续推进,防止出现改革倒退现象。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简称“四部门”)将以“四不两直”等方式开展调研指导。
五、强化考核评价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相关工作已纳入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各涉农区应对照上述两项考核要求,认真开展自评并准备佐证材料。每年11月中旬前,由各涉农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委汇总本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情况,分别报送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委,并抄送同级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每年年底前,四部门将形成本市工作情况,上报国家相关考核部门。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水务局
2024年4月10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