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本市深井水费、地下水水资源费有关事项的复函 (发布日期:2024年02月06日 文号:沪发改价管〔2024〕8号)
市水务局:
你局《关于申请调整本市地下水水资源费、深井水费有关事项的函》(沪水务〔2023〕772号)收悉。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沪府令2023年第7号)有关规定,为促进地下水资源保护,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取消本市深井水费收费项目,并调整地下水水资源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调整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见下表:
上海市地下水水资源费收费标准
单位:元/立方米
用户类别 |
收费标准 |
|
公共供水企业 |
0.45 |
|
直接取水用户 |
公共供水管网到达区域 |
4.00 |
公共供水管网未到达区域 |
2.00 |
|
饮料生产企业 |
已领取取水许可证、但未领取采矿许可证的 |
6.20 |
已领取取水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并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 |
4.00 |
二、取消本市深井水费收费项目。请你局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登记和票据领用证》的项目注销和财政票据缴销手续,认真做好收费取消落实和后续征收管理工作。
三、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后,征收对象、收支管理等其他事项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四、继续执行超定额取水累进收取水资源费政策,对超定额部分的地下水取用水量按上述标准加1倍征收水资源费。
五、以上规定自2024年1月15日起执行,《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同意调整本市深井水收费标准的通知》(沪价公〔2005〕025号、沪财预联〔2005〕23号)同时废止。
特此函复。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24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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